第1章 总则
第1条(名称及事务所)
(1) 本会的名称为全日本中国人博士协会(英文名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 Japan,简称「CASEJ」)。URL为http://www.casej.jp/。
(2)使用本会的名称时,事前必须要得到本会理事会的承认。
(3)本会的主事务所设在东京都。
第2章 目的及活动内容
第2条(目的)
本会的目的如下。
(1)促进会员间的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及和睦交往。
(2)力争取得世界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的同时,对人类的科学进歩和技术发展,以及中日两国的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等做出贡献。
(3)承担起中日两国之间的文化,学术和经济交流的桥梁作用。
(4)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及社会地位。
第3条(活动内容)
本会为达到上述目的,开展以下活动。
(1)利用计算机网络开展研究讨论会。
(2)主办或合办学习会,研究会,公开讲座,国际会议等。
(3)编辑和发行反映世界科学技术最新动向的学术信息杂志。
(4)对中日两国的科学技术政策献计献策,协助高新科学技术的开发。
(5)协助会员在中国大学及研究机关兼职,学术交流及会员回国创业等。
(6)策划和合办中日两国间的共同学术研究等。
(7)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及社会地位。
(8)保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9)促进会员的团结与和睦相处。
(10)其他,为达到本会目的所需的相关活动。
第3章 会员
第4条(会员的种类)
本会设有以下会员,入会条件如以下各条所示。
(1)正会员
在日本取得博士学位者或者拥有博士学位在日本教育部门,研究机构,民间公司等就职,从事学术研究及技术开发者。
(2)准会员
博士后期课程在读的学生或者取得博士后期课程所定学分者,并赞同本会条款及规定者。
(3)名誉会员
原则上,为对社会及学术领域或对本会做出突出贡献并经理事会讨论推荐者。
(4)赞助会員
赞同本会的宗旨,经理事会同意并按期支付下记年会费者。
個人赞助会員:年会费1万円以上。法人赞助会員:年会费3万円以上。
第5条(会员的义务及权利)
(1)赞同本会的目的,遵守本規则,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2)会员要维护协会的团结,协会的信誉,严以律己不作不利于或有损于协会名誉的言行。
(3)正会员:有投票权和立候选权。
(4)准会员:入会一年以上者有投票权。
第6条(入会)
(1)办理入会手续的受理部门为事务局( office@casej.jp )。
(2)希望入会者必须由本人亲自申请。
(3)希望入会者应交纳入会费,填写和提交规定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关的证明书类,接受理事会审查。
(4)办理完入会手续后,发给申请者会员号码,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5)准会员取得博士学位后,可以转为正会员。但届时必须履行会员种类变更手续。
第7条(会费)
(1)入会费:正会员3,000日元,准会員:2,000日元,名誉会员:免除会费。准会员在转为正会员时,不另收会费。经理事会讨论后入会费可以变更。
(2)年会费:根据需要,经会员总会讨论后决定年会费金额。在学中的准会员以及名誉会员免除会费。
(3)已经交纳的会费,不管有任何理由均不退还。
第8条(退会)
(1)会员应向事务局提出规定的退会申请,办理退会手续后,方可退会。
(2)对于6年以上无法取得联系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会,但经本人申请后可以恢复其会员资格。
(3)准会员入会后5年以内,不办理正会员变更手续者被视为自动退会。但经本人申请后最大可以延长3年。
(4)会员死亡或已被宣布失踪的请况下被视为退会。
第9条(惩罚)
(1)会员出现以下各条的其中一条时,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可以实施包括停止其会员資格在内的相应处分。
・违反本会会规,不遵守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时。
・有违反社会理念以及社会公德等言行时。
・有违反中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行为时。
(2)根据前项规定处分会员时,要将理事会所作的处分决定通知该会员。另外,给予被处分会员辩解机会。如果本人提出申请,可在理事会决定处分一周前进行书面辩解。
(3)处分会员时,作出决定后应向本会会员公布。
第四章 组织和干部
第10条(组织)
(1)本会由理事会,事务局,专门委员会,监事构成。
(2)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决定机构。
(3)理事会的下面设有事务局。
(4)理事会的下面设有专门委员会
(5)根据需要,经理事会讨论,可设扩大理事会。扩大理事会由理事会和各个委员会所属的成员以及各个分会的主要成员组成。
第11条(干部)
(1)本会设有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5-9名,理事15-29名,监事3名。
(2)本会事务局,设有事务局长一名,副事务局长若干名,会计和出纳各一名。
第12条(干部的选任)
(1)理事及监事都是通过直接选举从全体会员中选出。
(2)正会员可以自愿表明成为选举候选人、参加理事或者监事的竞选。但是不能同时立为理事和监事的候选人。
(3)在选举期间,候选人应该向会员说明当选后的抱负和施政方针并回答会员提出的质询。
(4)理事会选举结束15天以内选出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当选的理事们有权参加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的竞选,向会员说明当选后的抱负和施政方针并回答会员提出的质询。根据理事会的投票结果,过半数者当选。如果第一次投票都没有出现过半数者,依据淘汰得票少者原则再次进行投票,直到选出为止。如果理事会的人数为偶数,而且最后的两对会长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根据当选理事时的合计得票数,以及会长候选人在当选理事时的得票数,立候选的时间顺序来判定当选者。理事不得弃权,但是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投票。
(5)会长可以从理事中指定副会长,事务局长,副局长以及会计等人选,通过理事会的决议后予以委任。
(6)监事长是通过监事之间的互选来决定,之后必须通过理事会的审议予以认可。
(7)如果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及监事发生缺额,在发生空缺30天以内通过理事会的决议由理事选举时落选者中得票多者按序当选,或设立补缺选举投票管理委员会,来进行补缺选举。
第13条(干部的任期及限制)
(1)会长的任期为4年,通过再选举可以连任。但是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2)理事的任期为4年,通过再选举可以连任。但是任期不能超过十届。
(3)监事的任期为4年,通过再选举可以连任。但是任期不能超过十届。
(4)通过补缺选举产生的干部,任期为前任的剩余任期。
(5)会长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如果在任期中放弃了中国国籍则必须辞职。入会一年以上的会员才有资格参加干部选举。
第14条(干部的辞任与解任)
(1)会长,副会长,理事以及监事无法履行职务时可以辞职。
(2)会长,副会长,理事即使在任期中,若理事会中有三分之二的理事表示不信任时, 或会员总会通过不信任决议时明确表态的会员超过半数,并且同时超过了理事当选得票数时,则必须辞职。
(3)监事即使在任期中,如果不履行职务,或会员总会中有三分之二的人投不信任票时,通过理事会的决议可以解任。
(4)理事在任期间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无故不参加理事会的会议,一年中弃权的次数超过五次时,按自动放弃职责对待,通过理事会的决议可以解任。但是,可以利用委任状委托其他的理事,但一年不能超过三次(每次应在一个月以内)。监事可以根据计数情况向当事人发出警告。
第15条(理事会)
(1)本会由理事会来进行运营。
(2)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以及理事组成,会长亦为议长。
(3)理事会原则上是通过电子邮件来讨论和作决定,根据需要必要时可以召开理事会。
(4)理事会的决议是通过议长,或议长委托他人来提议召开,经过充分讨论只要赞成者超过有权者的半数,议题就可以通过。
(5)理事会必须对每年一度的会计报告和监察报告作出审议,在做出决议后向会员公布。
(6)必要时,会长可以召开扩大理事会。
第16条(组织和干部的职务)
(1)理事,作为会员的代表参加理事会,遵从本会规章,履行本会赋予的职责。
(2)会长,作为本会代表,根据本会规章及理事会做出的决议总体负责本会的工作。
(3)常务副会长辅助会长工作。如果会长辞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通过理事会的表决,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的职务。
(4)副会长,拥有对外的代表权。但基本负责担任本协会主要部门的工作。
(5)事务局长,全面负责协会运营方面的工作。
(6)会计,根据由理事会决定的财务管理内部守则的规定,负责收缴会费,捐赠收入,支出等的管理。会计必须在年度或理事会选举开始前,接受监事的监查并向会员提交会计报告书。
(7)监事,对本协会的业务及财产方面,履行以下规定的职责。
•监查本会的财产状况,向会员提交财务管理监查报告书及会员名单管理•协会服务器管理监查报告书。
•监查理事的业务执行情况,向会员提交理事会运营监查报告书。
•监查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执行情况,向会员提交监查报告书。
•公布任期内表决的次数。
•当发现在财产状况或者业务执行方面,有不正当的事实时,应向理事会做出报告。
•做上述报告时,如有需要,可招开理事会。
(8)监事可以出席理事会,并陈述意见。但不拥有表决权。
(9)当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则设置专业委员会。其根据理事会的决定,负责政策的筹划和实施。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第17条(名誉干部、名誉顾问的委任)
(1)本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委任名誉干部、名誉顾问。名誉干部、名誉顾问可以对本会的运营和企划进言出谋划策。
(2)名誉干部、名誉顾问应是社会上知名的有学识者,或有影响力的人。确认本人的意志后,通过理事会推荐,经投票选出。名誉干部、名誉顾问的当选,需要有3分之2以上理事会成员的赞成。
(3)名誉干部、名誉顾问的任期与同期的理事会的任期同样。如果再当选则可以连任。
第5章(细则、内部规则)
根据协会运营时的需要,可设置相应的细则、内部规则。
第6章 其他
第18条(规章的修订)
本规章的修订,需要获得3分之2以上理事的赞成方可通过。理事不得弃权。但可以以委任状的方式委托其他理事表决。
第19条(解散)
本会, 经理事会表决可予以解散。
第20条(规章的解释)
本规章的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21条(禁止分配公积金)
本会不能进行公积金的分配。
第22条(生效)
本规章,自通过之日起有效。
第23条(规章修订过程)
本规章进行了如下修订。
规章方案原案1996年6月19日
(经会员投票原则通过,修订由第一届惯例理事会负责)
规章方案修订1996年8月17日
(经第一届惯例理事会审议,通过)
规章方案修订1997年8月29日
(经第二届惯例理事会审议)
规章方案修订1997年12月17日
(经网络举行的远程理事会通过)
规章方案修订2001年7月25日
(经网络在线远程理事会通过)
规章方案修订2005年10月15日
(经网络在线远程理事会通过)
规章方案修订2011年6月11日
(经网络在线远程理事会通过)
规章方案修订2014年10月04日
(经网络在线远程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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